一、目的 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二、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如下: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長期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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