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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網新聞報導 | 2012-03-16 | 點閱數: 3381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答覆:
一、      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二、除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外,攜帶入境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至多不得逾五部;郵寄入境者,至多不得逾二部。」合先敘明。
二、      民眾攜帶入境或經由空運、海運進口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如IPAD(平板電腦)、IPHONE(智慧型手機)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一)低功率射頻電機已黏貼或印鑄審驗合格標籤。(二)低功率射頻電機未黏貼或印鑄審驗合格標籤,但可出具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合格證明供確認已經審驗合格;若未經該會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須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人可於進口後3個月內至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監理處辦理審驗;惟如屬旅客自用行李物品,其於5部限量內,亦可免辦申請許可證。如有應否請證或攜帶限量上問題,建議可逕向該會洽詢(100臺北市延平南路143號 電話:(02)33437377 傳真號碼:(02)33437379)。
三、      至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通關,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如所攜帶之應稅物品(含上開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總值在個人免稅限額新臺幣2萬元以上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選擇經由紅線(應申報)檯辦理通關,由海關依其申報物品價值核課關稅及營業稅。
四、      對於通關物品需否申報如仍有疑問,可於行前利用本局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311085」辦理詢問,或於通關前先洽詢現場執勤關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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