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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網新聞報導 | 2013-01-28 | 點閱數: 913

法規名稱:商業登記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0一四五三一號
發布日期:98年01月21日

(得免登記之商業)
第五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函釋內容:

    △本條第四款與免徵營業稅係屬二事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
      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參照)。商民開設蔬果行既經
      稅捐稽徵處查復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自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至於營業
      稅法第八條有關貨物或勞務之免徵營業稅乙節係屬二事。不宜混淆。
      (經濟部八六、二、一四經商字第八六二00八八六號函)
  △小規模營業與免徵營業稅係屬二事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
      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參照)。商民開設蔬果行既經
      稅捐稽徵處查復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自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至於營業
      稅法第八條有關貨物或營務之免徵營業稅乙節係屬二事,不宜混淆。
      (經濟部八六、二、二四經商第八六二00八八六函)
    △免辦商業登記與免辦營業登記及依營業稅法免稅者,係屬二事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
      式經營之事業」。又同法第四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
      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其中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是
      以,商業是否免辦登記,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至免辦營業登記或依營業稅法免
      稅者,與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係屬二事。
      (經濟部八九、八、一七經商字第八九二一五八六五號函)
    △攤販免辦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攤販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本案據來函稱:「僅
      單純從事涼糕製造,並無銷售營業行為...其製造之產品僅供本身攤販零售」
      ,是其從事製造業務之行為自毋庸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
      (經濟部九0、三、二一經商字第0九00二0五0五六0號函)
    △家庭農林漁牧業且以自任操作為主則免辦商業登記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復按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所稱家庭農、林、漁、牧業,以自任
      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是以倘屬自任操作為主從事芽菜
      培植、清洗包裝業務者,自合於前揭之規定,得免依本法辦理商業登記,尚不問
      是否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之規定。
      (經濟部九一、七、二六經商字第0九一0二一五一九三0號函)
  △免辦商業登記釋疑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
      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
      登記。是以,商業如為攤販者得免辦商業登記,尚不問其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營
      業稅課徵起徵點。
      (經濟部九三、四、二七經商字第0九三0二0六四000號函)
  △攤販之管理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事項
      查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
      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
      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復按商業登
      記法第四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另
      攤販之管理,允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事項。
      (經濟部九三、九、二一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一六0四二0號函)
  △家庭手工業之定義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家庭手工業,係指以手工方式經營製造業加工
      業;又經營「裱框製作業務」依營業項目代碼表應歸入「CZ99990未分類
      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經濟部九三、一一、三經商字第0九三00六一七八五0號函)
  △52年之商業登記案件處理
      依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商業登記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買賣業稱為商
      業。復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凡沿門沿路及臨時買賣物品,或營手工範圍內之製造
      業加工業,及其他小規模營業者,不適用本法關於登記及商業帳簿之規定。準此
      ,民國五十二年時以務農為業,從事茶葉製造買賣,並兼營小吃店之營利事業,
      依當時之商業登記法規定是否得免辦理登記,允屬為當時商業主管機關之具體個
      案判斷範疇。
      (經濟部九三、一二、二一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三四0一八0號函)
  △經查58年3月15日修正發布之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商業登記法第四
   條第五款所稱小規模營業,以資本額不滿1千元者為限。但1年內平均每月營業
   額超過3千元者,仍應辦理商業登記。至58年前之法令規定,本部查無資料可稽
   ,歉難提供。
      (經濟部九四、一、一0經商第0九三00六三八七六0函)
  △家庭手工業,係指以手工方式經營製造業加工業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之各款,均屬小規模商業;又按26年6月28日公布之第5
     條規定,凡沿門沿路及臨時買賣物品,或營手工範圍內之製造業加工業,及其他
      小規模營業者,不適用本法關於登記及商業帳簿之規定;嗣於56年11月28日修正
      公布之第4條第4款規定家庭手工業得免辦商業登記。據此,本條第3款規定之家
      庭手工業,係指以手工方式經營製造業加工業之謂。
      (經濟部九四、四、四經商第0九四0二0三七三八0函)
  △家庭農、林、漁、牧業之釋示
   一、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農、林、漁、牧業,係指以自任操作或
     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從事農、林、漁、牧業,並出售其產出者
     之謂,尚不包括非本身所產出產品之批發零售。
   二、依來函說明三所指從事「向大盤商批蛋…再從事批發…及加工分離蛋黃、蛋
     白」業務,參酌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本部「公司行號
     營業項目代碼表」應分別歸類於「F1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
     C199990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三、又商業登記法係中央立法地方執行之法律,而本法第6條規定之主管機關,在
     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第
     7條規定商業登記應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至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本法第4
     條得免辦商業登記之規定,允屬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職權範疇。
   四、另依行政院頒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登記係向
     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商業、稅捐、都市計畫、建築等
     主管單位所組成之聯合、審查作業中心申請,並由各主管單位依各該主管法
     令符合規定後,由商業登記單位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發證。是以,
     所詢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允屬都市計畫單位審查權限。
   (經濟部九五、四、七經商第0九五0九00六二四0函)
  △商業與攤販之相關事宜
   查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
   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
   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復按商業登
   記法第4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另攤
   販之管理,係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事項。是以,本案所詢究屬商業抑或為攤販,
   允屬具體個案認定範疇,請本於職權逕為卓處。
   (經濟部九五、四、一0經商第0九五000五一六五0函)
  △商業與攤販之釋疑
   1.查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
     業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
     所,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復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攤販、家庭
     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
     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是以,本案商業如為攤販者
     得免辦商業登記,尚不問其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又屬免辦
     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倘其申辦商業登記,自受商業登記法之規範;反之,無辦
     理商業登記者,則無商業登記法之適用。
   2.另攤販之管理,允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事項。是以,本案所詢究屬商業抑或為
     攤販,允屬具體個案認定範疇,請本於職權逕為卓處。
   (經濟部九五、一二、一八經商字第0九五00一八八六八0號函)
  △小規模商業之認定
   按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4條第4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
   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復依財政部96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
   04480號函說明三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定期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
   訂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則免徵營業稅。準此,商業倘經稽徵
   機關查定銷售額而課徵營業稅者,自非屬未達財政部訂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
   稅起徵點」之小規模商業。
   (經濟部九六、四、一七經商第0九六0二0四七一八0函)
  △小規模商業得免辦登記
   1.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
     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
     ,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指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復按
     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
     登記,合先敘明。
   2.又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自應受本法之行政處罰。惟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至
     第26條之規定,對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數行為違反同一或
     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及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分別定有處理之原則。而具體個案之認定審酌範疇,請本於職權卓處,如
     仍有疑義,因涉及行政罰法之適用,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辦理。
   (經濟部九六、一二、一二經商字第0九六00六六八五八0號函)
  △短期補習班業應先經許可
   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係適用於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司及依商業登記法設立
   之獨資、合夥商業。又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及第9條第4款之規定,「J2010
   31短期補習班業」係公司及商業登記前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基
   此,凡以公司或獨資、合夥商業經營「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應先依補習及進
   修教育法規定取得許可,始得為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申請,並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辦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經濟部九六、一二、二七經商字第0九六0二一七0六四0號函)
  △網路拍賣業者之登記
   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係適用於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司及依商業登記法設立
   之獨資、合夥商業。而公司組織應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亦
   應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惟獨資合夥商業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則可免辦商業登記(公司法第6條及商業登記法第4條、第
   5條請參照)。準此,從事網路拍賣業者,倘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者,應依公司法
   辦妥公司登記後為營利事業登記之申請;至以獨資合夥商業之型態經營者,除其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免辦登記外,均應辦理商業登記。又現行商
   業登記與營業登記結合為營利事業登記,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七、二、一四經商字第0九七000一六六三0號函)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始有營業稅起徵點之認定問題
   依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0136980號函釋略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除申請按第4章第1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
   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另同法第26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
   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營
   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並無營業稅起徵點規定之適用……」。準此,查定計算營
   業稅額之營業人,始有營業稅起徵點之認定問題。而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
   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並無營業稅
   起徵點規定之適用,即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本部96年9月10日經商字第0960062
   4840號函釋,不再援用。
   (經濟部九七、三、一一經商字第0九七00五二九五八0號函)
  △商業與攤販分別適用不同規定管理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不得成立。又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
   在地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31條規定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合先敘明。另攤販之管理,
   本質上有因地制宜之性質,須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自治法規加強管理
   ,經查 貴府為加強攤販管理,業已定有「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是以,
   本案請視其究屬商業抑或為攤販,逕予查處。
   (經濟部九九、二、一一經商字第0九九000一八0八0號函)
  △小規模商業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者,自應受商業登記法之規範
   按商業登記法(以下稱本法)第5條各款規定之小規模商業,毋需辦理商業登記,
   但小規模商業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者,自應受商業登記法之規範。是以,商業有本
   法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
   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經濟部九九、一二、二四經商字第0九九0七000四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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