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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新聞精華 | 2014-07-14 | 點閱數: 968

~從921大地震、羅倫佐張氏三兄弟、東南亞海嘯等等的案例可以發現台灣人的愛心豐沛,無論遇到、看到、聽到,總能令人主動的掏出辛苦賺的錢瀟灑地捐出去。因此在台灣你可以看到募款幾乎是從年頭募到年尾,從台灣頭募到台灣尾,幾乎無時無刻無處不在募款。但是也陸續發生募得的款項是否真的用於要幫助的目標上?是否誰都可以募款呢?記得還在聯合勸募協會工作時,有一位非常熱心的捐款人要捐錢,就不斷的問我聯合勸募的錢是怎麼用的?如何確認用上了?如何監督?幾乎是要打破沙鍋問到底,還要問破沙鍋在哪裡般的追根究底,後來才知道他曾經在六四天安門事件時的某一天晚上剛收了貨款,經過中正紀念堂看到一群一群的人們在那裡,倡導要守護天安門受難與受困的人,他毫不猶豫的將剛收得貨款整筆投入其中一個募款箱,第二天才發現根本不知道是投入哪個單位的募款箱,沒有收據更追蹤不到那筆錢會用到哪裡去,所以自己嘔得不得了,從此不是忍住不捐,不然就一定要問到清楚。就筆者的研究也發現有不少的基金會就曾因為募款詐欺,而被起訴判刑的案例。

照說募款並不是有需要、有愛心就可以隨時隨地募款。早在1949年政府就已訂有「統一捐募運動辦法」,並於1953年修訂後一直沿用至2007年1月19日廢止。這段期間由於「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的不適用,因此從十多年前聯合勸募協會即開始舉辦公聽會、草擬公益捐募法草案、倡導公益捐募法的立法,至921大地震後立法院、行政院、及民間最多提出六種版本,經過協商溝通終於於2006年4月25日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第3會次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公益勸募條例」,2006年5月17日總統令公布本條例,接著勸募主管機關內政部於12月25日頒布「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以及12月27日頒布「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至此「公益勸募」相關法規尚致完備,因此於2007年1月19日廢止「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剛剛通過的「公益勸募條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重點:

1.      立法精神為「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

2.      勸募活動為「申請許可制,活動期間最長一年」。

3.      勸募團體資格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排除政府機關構、個人及非關公益之團體。各級政府機關除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之外,不得發起勸募僅能接受主動捐贈。因此排除政治及宗教活動之勸募非本條例規範之對象。

4.      募款所得及使用需要公開徵信及規範使用。

5.      訂定募款成本標準,逐步貼近實務狀況。

6.      對捐款人的保障部份除財務公開透明強調則信之外,還有財務返還機制和罰則。

 另外對於「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中有需要募款的單位需要特別注意的,則提醒說明如下:

1.      募款需基於「公益」目的(條例第三條),所謂的「公益」系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但是不包括為政治活動和宗教活動的募集行為。

2.      基於公益目的發起勸募活動的勸募團體,應備具申請表、勸募活動計劃書、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法人登記證書及董(理)事會會議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記錄、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等,於活動21天前申請主管機關的許可,但緊急救災申請則不受21天之限制。依據勸募活動舉辦地點,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跨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也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21日、緊急救災於7日內,內書面核之。(條例第7條,許可辦法第2條)

3.      募款活動所得限用於:(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獲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條例第8條)

4.      募款資訊揭露,應於募款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公開徵信;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或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至少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與辦理情形。

5.      募款活動之必要支出計算如下:

?一千萬以下為15%,即150萬元

?超過一千萬未達一億者為,150萬+超過一千萬部份的8%(720萬)

?超過一億以上者,則為150萬+720萬+超過一億部分的1%

 

6.      勸募許可之後如因文件不實可以被撤銷。因勸募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因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收據不實;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則可以廢止(第10.11條)

 

7.      因不具勸募主體資格,未經取可獲許可被撤銷、廢止,以及逾期進行募款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如難以返還應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活動計劃或相關目的,委託相關團體執行。(第22條)

 

8.      違反規定之處罰(這是過去勸募辦法所沒有的):對於不當與不實之募款,經制止不遵守,處金額不等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部分處罰之外並罰負責人或代表人;情節重大者廢止勸募許可;以及有犯罪嫌疑時移送司法機關。

     從以上可知對於募款活動的規範已越來越嚴謹,對於自願性的慈善行為已不再可以任意募款,對於捐款人的權益已於法有依據給予保障,對於不法募款者也可依法給予處罰。一個被期待的法律,雖然已通過並公佈實施,但是在落實各募款團體以及教育捐款人部分仍有一大段路要走,身為與本條例相關的基金會工作者,也需要多給予關心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