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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網新聞報導 | 2014-12-01 | 點閱數: 570

~有關里辦公處相關減免如下:
一、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二、次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73年2月16日北市稽財甲字第35788號函:「關於提供自宅作為里辦公處使用,如有明顯界限可資劃分者,在無償借供使用期間准就實際里辦公處使用之房屋面積及其所占基地比例之土地面積,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免稅。」
 相關資訊您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及本局網站查詢,在此誠摯地感謝您對稅政的支持與關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本局免付費電話0800-06-6969,即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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