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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網新聞報導 | 2012-01-16 | 點閱數: 1650

注意事項

一、以上表格請申請人確實填寫。

二、如有需要可請「關係人」(對事件了解或有關之人或管理委員會委員)一同參與調處。

三、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調處:
(一) 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 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 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 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 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四、   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有法定代理人一同申請。

五、   以上申請人、對造人、關係人等欄位不敷填寫,可另檢附相同格式清冊。

http://www.ud.taichung.gov.tw/apartmentIndex/Web/settle.aspx?position=00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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