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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網新聞報導 | 2012-01-20 | 點閱數: 6035

請問於無薪假或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是否應繼續為其員工投保勞保及提繳勞退基金?相關明文規定如何?
回覆內容:
一、所詢有關無薪休假期間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疑義部分:
(一)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離職當日辦理退保,爰勞工未離職不得辦理退保。至投保薪資部分,依同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故如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投保單位應按變動後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起覈實申報。
(二)查本會97年12月25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有關新制勞工退休金部分,載明雇主應按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做為勞雇雙方協商參考依據。本會勞保局為簡化勞保及勞退薪資調整申報作業,目前事業單位填寫勞健保、勞退三合一薪調表,即可同時申報勞(就)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調整。如事業單位因勞工「無薪休假」致月工資總額降低,欲向勞保局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調降,而勞工退休金「按原勞退提繳工資」提繳時,可於合一表中註明「勞工退休金約定維持原提繳工資,不予調降」,或另行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勞退專用)寄送勞保局,以憑辦理。
二、有關留職停薪期間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疑義部分:
(一)查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勞工應有受僱從事工作並獲取薪資報酬,始得由所屬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四、在職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略以,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爰被保險人如有符合上開法定事由者,始得由所屬投保單位繼續為其辦理加保。
(二)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規定,勞工留職停薪,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工保險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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