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申報登錄新制,業經行政院核定於101年8月1日施行,未來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 相關資訊請連結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實價登錄專區」(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