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應徵後於試用期間,業主是否可暫緩為其提繳6%勞工退休金,俟試用合格後再正式聘用,為其提繳6%勞工退休金?其相關明文規定為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覆內容: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不論其係工讀生或部分時間工作者,雇主均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於勞工到職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
二、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可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 www.cla.gov.tw)「勞工法令查詢系統」項下查詢或電洽本會免付費專線0800-085151,即有專人為您服務。